法制網記者 王春 法制網通訊員 秀舟
  2014年3月17日,張女士乘坐客運大巴車前往浙江嘉興。誰知在行使途中發生劇烈顛簸,張女士從座位上騰空後又摔在座位上,致使腰椎骨劇烈疼痛。車輛到達嘉興後,張女士因疼痛無法自行攜帶行李下車,在該車乘務員的幫助下,勉強下車出站,後該乘務員幫助張女士搬運行李至出租車上,並協助張女士坐上出租車。張女士卧床靜養二天后,於3月20日到醫院診治,最終診斷為“腰2椎體壓縮性骨折伴骨質水腫,腰4、5椎體挫傷”。張女士認為,這是坐大巴車造成的,承運人應該賠錢,遂向秀洲法院提起訴訟。
  被告來到法院後,很不服氣,表示高速上有段修路,顛簸很正常,這不是他們能控制的,張女士不管坐誰的車走這段都會顛簸。況且,張女士也許之前腰椎就有問題,坐長途車後加重,那麼張女士腰椎受傷到底能不能賴承運人呢?
  嘉興市秀洲法院法官向記者分析說,張女士搭乘被告的客車,雙方形成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係。被告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人身傷亡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,其主要義務就是將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,保證旅客在運輸途中免受各種損害,因為運輸工具是在被告的掌管、指揮下運行的,被告對運輸過程的情況更為瞭解和掌握。被告沒有履行將原告安全送達目的地的法定義務,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。也就是說,承運人不管有沒有過錯都應對乘客的人身安全承擔無過錯責任。但本案中,張女士受傷後未及時就醫,加之自身腰椎椎體邊緣輕度骨質增生,腰椎椎體骨質密度減低,有可能加重病情,出於公平原則,張女士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。  (原標題:大巴顛簸後腰椎受損 承運人要賠錢嗎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zcmkiyaxg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